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隔聲門》(HJ/T 379-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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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9-29 10:03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提高隔聲門產品質量水平,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隔聲門的技術性能指標、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隔聲門》(HCRJ019-1998)廢止。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噪聲與振動控制委員會)、上海申華聲學裝備有限公司、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第九設計院、華東建筑研究設計院、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7年12月3日批準。本標準自2008年3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隔聲門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隔聲門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與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鋼質、木質、鋼木符合的建筑與噪聲控制用隔聲門。其他材質加工制造的建筑與噪聲控制用隔聲門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6730 建筑用門空氣隔聲性能分級及其檢測方法
3、技術要求
3.1 隔聲門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紙及技術文件制造。
3.2 允許偏差
3.2.1 隔聲門的門扇、門框的寬度、高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1的規定。
隔聲門門扇、門框的高度與寬度的允許偏差
3.2.2 隔聲門對角線長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的規定。
隔聲門對角線長度允許偏差值表
3.3 隔聲性能分級值應符合表3的規定。
隔聲門隔聲性能分級值表
3.4 門扇、門框應密閉良好,四角組裝牢固,不應有松動、錘跡、破裂及加工變形等缺陷。
3.5 各種零部件安裝位置應準確、牢固。門扇及門鎖除滿足使用及安全等要求外,應啟閉靈活。
3.6 隔聲門的表面應平整、光潔,滿足裝修要求。
4 試驗方法
4.1 外觀檢查采用目測。
4.2 允許偏差的檢查用符合精度要求的鋼板尺或鋼卷尺測量。
4.3 隔聲性能試驗方法按GB/T 16730的規定進行。
5 檢驗規則
5.1 檢驗分類
隔聲門的檢驗分為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
5.2 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聲場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當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正常生產時,每三年檢驗一次;
d)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5.2.1 抽樣方法
批量生產時,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3樘進行檢驗。
5.2.2 檢驗項目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外觀、允許偏差和隔聲性能。
5.3 出廠檢驗
5.3.1 每批產品出廠前都應進行出廠檢驗,并由生產廠質檢部門出具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5.3.2 抽樣方法
按批量抽檢10%,且不少于3樘。
5.3.3 檢驗項目為允許偏差和外觀檢查。
5.4 判定規則
出廠檢驗和形式檢驗結果應符合第3章的相應規定。當有任一樘、任一項目不合格時,應加倍抽樣進行復檢,如仍有項目不合格,則判定為不合格。
6 標志
在產品明顯部位應設置下列產品標志:
a) 產品名稱;
b)產品型號或標記;
c)制造廠名或商標;
d)制造日期或編號;
e)標準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