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店增氧泵低頻噪音擾民歸公安機關管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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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11-17 10:58
近期,公民多次舉報某菜場的水產店夜間噪音擾民。經了解,每天深夜至次日凌晨,某菜場的水產店使用增氧泵以保持其水產品鮮活,但該增氧泵產生的低頻噪音通過樓體傳導至樓上的住戶家中,嚴重影響其休息。那么種情況歸不歸公安機關管轄,就讓賽為斯聲學顧問給您分析分析。
先看下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訂
第四十三條
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六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四十七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從其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規范行政法的立法、執法以及指導規范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的基礎性法則,是貫穿于行政法具體規范之中,同時又高于行政法具體規范體現行政法基本價值觀念的準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修訂)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訂)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公安機關管轄的噪音違法行為僅包括以下三類:(1)高音廣播喇叭類(2)音響器材類(3)未采取措施控制家庭室內娛樂活動、室內裝修活動產生噪音類。
2、菜場門面店水產經營所用的增氧泵屬于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
3、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訂)第五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故菜場門面店經營水產使用增氧泵產生的噪音違法行為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轄。
4、公安機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均屬于行政機關,根據行政法基本原則中的依法行政原則:依法行政原則,或稱合法性原則,是各國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原則,其基本含義在于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公務組織必須依法行使行政權或者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其要求為:職權法定(國家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的行政職權,必須由法律予以規定或授予);法律優先(又稱為消極的依法行政,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民意代表機關制定的法律相抵觸,即法律優先于行政);法律保留(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具體是指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法律無明文授權即無行政)。公安機關處罰噪音違法行為必須由法律規定,法律無明文規定不得處罰,故公安機關無權管轄上述的商業經營性噪音違法行為。
所以水產店的這種噪音擾民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菜場門面店水產經營所用的增氧泵產生的噪音污染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