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為斯聲學講堂丨關于環境噪聲污染的相關法律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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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1-01-26 10:03
一、居民生活噪聲污染
(一)居民樓內的電梯、水泵、變壓器等設備產生的噪聲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并沒有明確規定由環境保護(以下均變更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處理因該類噪聲問題引發的投訴,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規定;地方沒有明確作出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告知投訴人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二)民用空調產生的噪聲擾民。
測量噪聲污染時應在受干擾人員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窗戶外1米處進行,并以《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作為判斷噪聲是否擾民的依據。
二、企業噪聲排放標準
(一)對于非城市區域從事生產活動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行為的監管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沒有明確規定。處理因該類環境噪聲問題引發的投訴,參照適用上述居民樓內的電梯、水泵、變壓器等設備產生的噪聲問題的解決途徑。
(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僅對工業企業夜間偶發噪聲的最大聲級管理提出了排放控制要求和監測方法。該標準不適用于晝間工業企業偶發噪聲排放的環境監管。
(三)生產企業在生產活動中,在固定或者相對固定的地點使用農用三輪車、手推鐵輪車等工具裝卸貨物,造成噪聲污染,對該生產單位應當適用前述《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三、道路噪聲污染
(一)為保證區域聲環境質量符合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建設經過已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條、十二條、三十六條、三十九條的規定,設置道路聲屏障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圖片
(二)公路、鐵路(含輕軌)通過的鄉村生活區域,其區域聲環境功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參照《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和《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適用區劃分技術規范》,確定用地邊界外合理的噪聲防護距離。評價范圍內的學校、醫院(療養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其室外晝間按60分貝、夜間按50分貝執行。
(三)建設的公路、鐵路(含輕軌)通過現有城鎮、鄉村生活區、學校、醫院、療養院等噪聲敏感建筑物的,根據區域聲環境質量要求和環境噪聲污染狀況,可以采取設置聲屏障、拆遷或者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等不同的措施控制環境噪聲污染。
四、噪聲污染罰款額度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對違反“三同時”制度、不按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等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但沒有明確罰款的幅度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危害后果以及具體情節,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確定相應的罰款數額。
五、相關法條及標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三十六條:“建設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九條:“穿越城市居民區、文教區的鐵路,因鐵路機車運行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減輕環境噪聲污染的規劃。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給予環境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三)《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適用區劃分技術規范》(GB /T 15190-94)
(四)《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 3096-93)
(五)《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
(六)《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