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噪聲超標,法院判決物業采取措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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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1-03-22 13:07
電梯噪聲相信是很多頂樓住戶共同的痛,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下一則報道:北京某小區住戶狀告開發公司、物業公司,法院判決物業公司進行降噪處理。
2018年,林某購買了一套房產。同年12月,林某發現涉案房屋存在電梯噪聲問題,遂自行委托某環境檢測實驗室進行檢測。該實驗室依照《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作出兩份《檢測報告》,顯示林某房屋的夜間噪聲檢測值為40dB(A)左右,聲源為電梯運行發出的噪聲。
2019年7月,林某以電梯噪聲嚴重超標,干擾其正常生活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某開發公司、某物業公司委托專業減振降噪公司對電梯機房設備及井道進行減振降噪改造。
豐臺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未規定對居民樓內電梯產生噪聲進行評價的明確標準,因此對電梯所產生噪聲適用的環保標準主要依據行政機關所發布的規范。電梯運行噪聲屬于社會生活噪聲,根據《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1級標準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為A類房間夜間30dB(A),結合原告提供的檢測報告,涉案房屋夜間噪聲顯著超標。
據此,法院判決某物業公司對涉案房屋所在樓宇內電梯采取降噪措施,使上述電梯的運行噪聲在涉案房屋內不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標準,并給付林某噪聲檢測費用6000元。
本案承辦法官羅兆英庭后解釋稱,雖然《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明確規定,該標準適用于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向環境排放噪聲的設備、設施的管理、評價與控制,但該標準明確規定了A類房間指的是,以睡眠為主要目的、需要保證夜間安靜的房間,包括住宅臥室、醫院病房、賓館客房等,且其對噪聲排放的聲環境區分及排放限值做了更為詳細的分類。據此,法院認為,在目前情況下,可以參照適用《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對居民樓內電梯產生噪聲進行檢測及評價。
“面對沒有相應噪聲排放評價標準的情況,我們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引,從各類噪聲排放標準設立初衷出發,從而確定適用《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作出判決,也提示諸多對居民樓內電梯、水泵、變壓器等設備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和部門,應嚴格依法依規管理,杜絕噪聲污染,給人民群眾一個舒適寧靜的家,構建文明和諧的社會環境。”本案宣判后,法院向生態環境部發送了司法建議,建議明確居民樓內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設備產生噪聲的評價標準,為公民糾紛化解和司法審判提供相應的依據。生態環境部高度重視并積極進行了反饋,復函稱已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就此問題開展研討。